[一名教師在海南遇難]近日,網上有報道稱,海南省澄邁縣第二中學教師徐謀莊于1月3日下午遇害。兇手是徐老師以前的學生,現已被捕。 1月6日,澄邁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確認澄邁二中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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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師在海南遇難]近日,網上有報道稱,海南省澄邁縣第二中學教師徐謀莊于1月3日下午遇害。兇手是徐老師以前的學生,現已被捕。
1月6日,澄邁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確認澄邁二中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死事件。
負責人說,2020年1月3日15: 00左右,社會青年孟謀謀在澄邁二中教師宿舍樓下用刀捅了徐壯。犯罪嫌疑人孟某當場被抓獲并移交公安機關。徐某隨后被莊送往澄邁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一名當地知情人說事件發生在3號下午2: 30左右。“當時,徐老師去送他6歲的兒子上學,在樓下遇到了孟牟。孟某隨后用刀捅了徐老師。受傷后,徐老師帶著孩子回到他四樓的家去保護孩子。
據了解,孟1998年出生,就讀于澄邁二中。“他2009年被學校錄取,徐老師教過他,”知情人說,不確定兇手為什么會犯罪。許牟莊,今年37歲,2006年前后在澄邁二中任教,教初中數學。
一些當地網民說嫌疑人被懷疑有精神病史。上述負責人表示,經與公安機關了解,他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任何證據。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解決。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一種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死亡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死亡意圖,但具有預見的可能性。由于死亡是由傷害造成的,當然,死亡應限于傷害的對象,即只有當造成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被視為傷害的死亡。但是,我們不應該對受害對象有一個僵化的理解,尤其應該注意處理錯誤事實的原則。
換句話說,如果受害人和死者不是同一個人,那么死亡是否是由傷害引起的,應該根據行為人是否有預見死者死亡的可能性以及對相關事實的錯誤理解的處理原則來確定。
(1)如果犯罪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盡管沒有錯誤的攻擊或對目標的錯誤理解,但他仍然實施傷害行為,明知其行為同時會傷害丙,致使丙死亡,則應視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甲意圖傷害受害人乙,但由于對客體的錯誤理解或錯誤攻擊而實際傷害了丙,致使丙死亡,應視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律協議,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僅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且保護所有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并因此也傷害了他人,故意傷害罪就成立,而不要求"他人"完全相同。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乙和丙的身體受刑法保護。對目標的錯誤理解或錯誤攻擊的發生并不影響甲的傷害行為的性質,應作為故意傷害致死予以處罰。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有傷害行為,他在理解事實上沒有任何錯誤,也不知道他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如果王武因某種原因死亡,很難確定張三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罰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中,“量刑時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主動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司法實踐中已被普遍采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實際處罰期限。
據我所知